2.因果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應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有時是區分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要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比例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種類應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或損害相稱。(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也要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反者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責任,即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3)要確保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沒有責任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