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學籍(考試)或取得相應學歷的,屬於“老人老辦法”的適用範圍;2018年4月28日以後取得學籍(考試)的,屬於“新人新辦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學籍(考試)或取得相應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屬於“老人老辦法”的適用範圍,可以繼續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設過渡期。
根據《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65438+2008年4月28日以後取得學籍(考試)的人員,屬於新《辦法》的適用範圍,在申請職業資格條件方面,執行《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法律考試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
第八條負責組織實施考試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保密管理。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