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滿14周歲,構成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死亡後果已被綁架罪吸收,故故意殺人罪不再追訴,只能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人質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綜上,本案符合指控犯罪的所有要件。案例二:嫌疑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盜竊罪未達到起點,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造成壹死壹重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但由於尚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案例三: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所謂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具有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人格、財產的特征,與案件材料不符;本案已針對網吧及網吧管理員,有特定對象,從而構成故意傷害罪。案例四:本案嫌疑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達到14周歲,符合搶劫罪的追訴年齡和各罪的構成要件。(最後壹個案例不完整,無法回答。)好不容易寫完這麽壹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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