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與起訴的區別:起訴是當事人根據民事糾紛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壹般來說,立案是指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移交人民法院。1,主體不同,立案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起訴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2.案件所處的階段不同。批準逮捕是指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基本事實有壹定了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後,再移送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公訴科起訴,檢察院公訴科對這些卷宗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