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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如下

法律分析:“宏觀經濟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有意識、有計劃地運用壹定的政策工具,對宏觀經濟的運行進行調控,以實現壹定的政策目標。宏觀調控是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責。所謂公共財政,是指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分配行為或其他形式的經濟行為。主要的宏觀調控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和產業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妨礙地區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

(壹)對外來商品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制定歧視性價格的;

(二)對外地商品設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國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檢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外地貨物進入或者本地貨物運出;

(五)其他妨礙地區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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