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強行使用,可視為發包人認可建設工程質量,或雖工程質量不合格,但自願承擔質量責任。隨著發包人的提前使用,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轉移給發包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 *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