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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和辯護人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

公訴人是指訴訟由國家司法機關直接提起,不經過當事人,在我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代理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

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2.不同的服務

檢察官為法院服務。

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務。

3.他們的職責不同。

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代表我院作為國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進壹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通過證據、質證、辯論等方式,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對被告人定罪並作出相應的處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

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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