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企業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企業因疫情停產,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壹個(最長30天)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應當支付至企業復工、停產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止。
(三)企業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