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自己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由儲蓄機構出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此憑證支取存款本息,儲蓄機構按照規定支付存款本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存款人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必須立即出示身份證明,提供存款人姓名、開戶時間、存款種類、金額、賬號和地址等有關資料,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可以口頭或信函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日內書面申請掛失。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