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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履行的義務

法律解析:公務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或不做某些行為對國家和社會的約束和限制,即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的某些職責,其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履行國家公務,不濫用職權。其具體含義是:第壹,國家用法律形式規定公務員對國家和社會必須履行的義務,以保證公務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正確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公務。第二,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是公務員必須或不得做某種行為,即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第三,這個義務是對公務員的約束。公務員作為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始終掌握著壹定的權力。如果他們不受義務的約束,他們可能會濫用權力。而且法律還規定了強制性條款,公務員不履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 (壹)忠於憲法,遵守並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恪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七)誠實、公正、正直;(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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