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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三包保修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壹)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寫,並列出機內易損部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其適用範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誌或者說明;

(2)相關工具、附件、備件和其他隨機物品的清單;

(三)農業機械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約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標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購貨發票號等內容;修理記錄應包括修理交付時間、交付時間、修理故障、修理情況、更換和退貨證明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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