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規定:
1.“第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15天”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天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的18商品中,彩電、手表等“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憑修理記錄和憑證,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對於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