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壹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予立案偵查。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頒布實施的《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故意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應當立案。
1,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居民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4、引起森林火災,火燒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火燒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5.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