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作為收到付款的證明,可以證明收款人已經收到付款人的付款。壹般情況下是先收錢再開收據。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先開收據再付款的現象。如有爭議,法院壹般理解為收據是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付款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如合同約定應在出具收據後付款。
《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的收據,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基金、附加費)、集資、內部交易、罰沒以及接受捐贈、贊助時使用的財政票據等非經營性服務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和專用收據。
擴展數據的註意事項
1,內容應該比較完善。借據應寫明債務的金額和幣種,或貨物的數量和規格,以及名稱、質量或型號、違約原因、歸還日期、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確切名稱,最後是債務人的簽名或簽章、簽發日期等基本自然屬性。
借據除上述事項外,還應包括借款期限、逾期未還的利息(租金)和罰息(或違約金)。收據除上述相關事項外,還應具體註明法律後果,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雙方代理合同終止。
2、語言要準確。避免使用模糊的術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等;意思要清楚明確。我遇到過很多人寫:甲向乙借壹萬塊錢,從字面上看,很混亂。是A向B借錢還是B向A借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成:甲借給乙壹萬元,或者甲借乙壹萬元,這樣就不會有歧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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