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的成立不壹定是通過傳統的訂立合同的方式,但它仍然有令人滿意的存在,經得起要約和承諾理論的推敲。即使訂立合同的約定不明確,但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擴展數據:
與傳統的合意合同相比,事實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第壹,事實合同因事實行為而成立,沒有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所以事實合同的救濟依據是事實的重合,而不是意思的重合;
二是合意合同的法律規定適用於事實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沒有修改;
第三,事實合同客觀上構成了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事實合同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法院系統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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