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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法官裁判文書中的錯誤

法院文書錯誤,涉及法律文書書寫錯誤、判決書相關內容計算錯誤、遺漏訴訟相關費用等筆誤的,可以通過裁定予以更正。如果案件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上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人民法院駁回了之前的上訴,再次申請。

2.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

3.再審存在明顯錯誤。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告知是否可以受理。否則,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抗訴。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判決有誤,判決尚未生效,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上訴。如果上訴期限已過,妳必須繼續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如果妳認為法院做了違背正義的事情,可以向檢察院舉報。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壹項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7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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