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陸架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下:(1)根據《大陸架公約》第1條的規定,大陸架是指毗連海岸但在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深度在200米以上,上覆水域深度允許開采其自然資源的海床和底土。中國大陸架是中國陸地領土在領海以外的自然延伸,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基線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小於200海裏,則延長到200海裏。(2)中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而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三)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國主管機關批準,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4)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在中國大陸架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鋪設的路線必須經過我國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上述法律,B、C項中關於大陸架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規定。目前相鄰或相對國之間的大陸架劃界是以公平原則為基礎的,所以D項是錯誤的,只有A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