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允許的。業績不佳是壹個商業問題。如果公司單方面對全體員工實施降薪,可以預料員工會申請勞動仲裁,現在員工的法律意識很強。
公司單方面降薪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員工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公司的降薪方案,公司不能強迫員工接受降薪方案,否則就是違約。
員工可以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有強制行為,員工也可以先保存相應的紙質、音像證據,向勞動部仲裁司申請勞動仲裁。這套程序壹般都能支持。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壹般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1.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的。這包括: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還有就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用人單位培訓或者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2.員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受到用人單位降級降薪的處罰。這壹條要求用人單位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同時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