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是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主要形式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在行為人控制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
2、提供賭博器材供他人賭博,場所是否開放不影響犯罪構成;
3、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四條明知是賭博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成籌碼的款物和賭博所得的款物,屬於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