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口岸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供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探親訪友、就醫、從事商品交易和參加民族傳統節日等活動的道路和渡口。
法律依據
雲南省邊境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境地區是指本省與鄰國接壤的縣級行政區域。
邊境口岸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供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探親訪友、就醫、從事商品交易和參加民族傳統節日等活動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條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歷史形成的跨境村落的邊民制定特殊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 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邊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邊境管理過程中,違反規定簽發證件,查驗放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