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在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中,雙方所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和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第四,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當事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第五,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