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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利與弊

法律主觀性:

1.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規定?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設立質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第二,股權質押的風險有多大?

股權質押的風險如下: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質押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質押,意味著從出質人手中接管股權的市場風險。股價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遠大於傳統的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掏空公司的現象。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不同於壹般擔保物權,有其特殊性。

三、股權質押的流程

股權質押的流程如下:

1.到工商局領取並填寫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提供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提交工商局要求的所有資料。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394條對抵押權的定義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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