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處可以辦理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的簽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二、法律行為公證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