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辭退員工的流程如下:
1.決策人應當提交解散申請;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與員工進行工資福利結算及其他未了事項等。;
5、員工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領取。
綜上,勞動者被迫辭職,符合其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償,並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的兩倍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