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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掠奪性定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掠奪性定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經營者從事低於成本銷售的行為;

3.無正當理由的;

4.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競爭後果的。

掠奪性定價的利與弊;

1,有利:短期低價,能獲得大量銷售,還能提高產品好評度和產品知名度;長期低價可以吸引顧客,有更多的回頭客,但銷售不僅僅是低價那麽簡單,它與商品的性質、消費者的心智、消費者的對象等諸多因素有關。如果價格下跌或上漲,就會產生相反的結果。

2有害:短期低價會擾亂市場秩序,給消費者壹個錯誤的認識,甚至給企業造成損失,導致銷售毛利為負,門店無利潤。

綜上所述,長期掠奪性定價可能造成長期價格戰虧空,惡性競爭市場無序破壞,造成多處受傷。因此,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法律依據:

《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十壹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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