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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超範圍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規定不能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嚴格規範和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確認到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搬遷,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農民集體多數成員同意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異地建房,並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農民集體發證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登記,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當註明“權利人非農民集體成員”。

對無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日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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