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的,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效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 肥料和種子,並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第10號)第七條:《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壹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壹般50萬元起。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的,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效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 肥料和種子,並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第10號)第七條:《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壹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壹般50萬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