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打井取水將被處罰:違反水法者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2萬至10萬元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1)未經批準取水;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註意保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