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可以知道至少需要同時滿足三個前提條件。首先,需要確定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延長的工作時間。生產經營需要的含義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的緊迫性,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其次,要提前和工會協商,要詳細說明安排加班的原因,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第三,要提前和工人協商。加班本身就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勞動者願意才能安排加班。因為女員工在懷孕期間無法完成壹些高強度的工作,可以選擇拒絕用人單位的任何加班要求,而對於威脅不加班的,可以選擇先加班,等女員工掌握了用人單位的壹些強制證據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