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的權威,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不得擁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要以規範和約束公共權力為重點,加強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
(壹)完善憲法實施和監督體系。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經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堅持法治首先要堅持憲法。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必須調查和糾正所有違憲行為。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將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政府發布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每年的12月4日被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所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都要公開向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