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十六條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現金的,處以提取現金金額30%至50%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責令改正,並根據賬戶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持卡人惡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百度百科-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