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承諾;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關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並可處以罰款;
4.即使勞動者出具放棄購買社保的承諾書,用人單位仍應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
1.強制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減輕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3.個人權益保護: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通過簽訂任何協議或承諾予以剝奪或限制;
4.法律後果: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責令改正;
5.申訴渠道: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