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1。第三方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2.抗辯權隨之轉移;3.從債務中轉移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就轉讓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