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壹方有債務的情況下,根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同壹債務來判斷無債務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債務和婚姻債務是相對的概念。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夫妻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壹般包括三種:壹是壹方婚前債務;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產生的債務;第三,壹方個人負債超過日常生活需要。
綜上所述,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之間發生了什麽,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務的存在,並不當然導致非債務人配偶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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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壹方以同壹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民法通則婚姻家庭解釋(壹)》第三十四條:夫妻壹方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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