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要看情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沒有,可以。法律確實承認電話錄音本身是法律規定的證據之壹,但必須有其他不屬於這壹類的證據支持。當然,如果有證據,電話錄音的證據效力還是足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