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壹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經營地域範圍在公司註冊地有影響的全國性或者省級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