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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法草案》遵循什麽原則?

《大清民法草案》遵循三個原則。

《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民法法典。第壹次討論是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沈家本和吳被任命為修律部長,擬制定刑法和民法。光緒三十年(1904)成立修法館,負責起草各種法律和專門法典,刪除舊的法律和章程。變法之初,“刑法為重。”民事立法是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民政部部長單賢向朝廷提出制定民法的主張後受到重視的。

當年9月,憲法編纂館正式將民法編纂列入修法計劃。次年10月,修法館聘請日本法學學士松岡義正為顧問,正式起草民法。宣彤元年(1909年3月)二月,因學士甘之邀,將《親屬與繼承》第二部呈送博物館起草。

《大清民法草案》評析:

民法草案的前三部分主要是基於現有的成文法和各國最新的法學理論,後兩部分則是基於中國的傳統倫理和民間習俗。這對民法草案的內容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民法的前三部分主要是在起草人松岡正芳的影響下的“典範權力”,民法的前三部分是以日本、德國、瑞士的民法典為基礎,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

總則部分采用了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損害賠償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債權編中規定了債權的客體、效力、轉讓、承認和消滅,各種形式債務的意義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物權編中,主要規定了各種物權形式的法律保護和物權使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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