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據香港法律,除非被告表示自衛,否則必須由律師代表。如果他沒錢,香港法律援助署會指派律師。所以首先要搞清楚妳媽媽是否放棄了上述權利。如果她真的選擇了自我辯護,應該告訴她馬上換律師;否則最多會因為不熟悉香港法律而導致很多問題。如果妳有律師,妳應該向負責的律師詢問案件的進展。
第三。即使妳母親被判有罪,被判入獄,她的拘留時間也可以作為刑期扣除。比如她已經被拘留了三個月左右,如果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加上假期,可能會馬上釋放。
第四。通信時間長,是因為香港看守所的所有信件(因為沒有定罪,不是在監獄就是在懲教所)每隔幾天就要檢查壹次,發給在押人員。
第五。妳媽不會壹直打官司,因為律政署(香港政府在法庭上的代表)不會在這種小案子上花太多資源,所以7月11應該是結案陳詞,到時候就有結果了。當然,除了其中壹個上訴了。
妳現在應該做的是去香港了解妳母親案件的進展。壹般來說,她必須有法律援助署的律師出庭。妳可以找妳媽媽要案件號,找負責的律師了解情況,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