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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是否構成戰時逃避服役罪?

構成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的條件是: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客觀上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主語是壹般主語。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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