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戒毒人員的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望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外出探望配偶和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外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查收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
擴展數據:
《強制戒毒辦法》第五條規定:
對需要送強制戒毒所戒毒的戒毒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決定,並對戒毒人員進行檢查。強制戒毒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日內通知戒毒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派出所。
《強制戒毒辦法》第六條規定:
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從被收容之日起計算,對於強制戒毒期滿後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強制戒毒的實際期限不超過1年。
《強制戒毒辦法》第七條規定:
戒毒人員對強制戒毒決定和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吸毒人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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