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範》第十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在推廣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誇大宣傳的;
(二)與註冊信息不壹致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的;
(四)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者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進行比較宣傳;(五)案件處理結果;
(六)中標率、賠償金額、標的金額等公告。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的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八)不收費或減收費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經客戶許可發布客戶信息;
(十)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十壹)利用律師協會的職務從事不履行律師協會職責的活動;
(十二)未經同意,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外國名稱,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