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有重大虛假陳述的公證書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已於2009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出具有重大失實的公證書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年6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10月7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宣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於2009年6月65日+2009年10月6日實施。[2009]第1號)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公證員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贛監法研〔2008〕1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實施後,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不真實情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證明文件重大不真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