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先予定罪,已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未滿18周歲、孕婦或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應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服本判決的上訴期為十天,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所以,如果對壹審緩刑的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進行無罪辯護。如果二審判決暫緩執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