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