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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房屋的房產證

法律分析:有土地所有權的村委會出具宅基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證明,從而到國土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再辦理房屋產權證。前提是歷史問題,不是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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