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向電信運營商繳納電信費。電信用戶逾期未繳納電信費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繳納電信費,並可加收3?每天根據所欠費用。違約賠償金。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超過30日未繳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後60日內未繳納電信費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服務,依法追回欠費和違約金。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繳納電信費的期限和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延遲繳納電信費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和違約金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