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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市人大代表公安傳喚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傳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必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許可,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在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出的許可申請時,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情況,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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