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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根據我國憲法,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是:壹、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已滿18周歲;第三,他們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提名代表候選人和參加選舉。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壹。有些人認為選舉權是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所謂固有權利,即公民天然享有的權利,既不需要國家憲法或法律賦予,也不能被國家憲法或法律剝奪。選舉權不是恩賜而是恩賜,但這個人指的是人民而不是國家。選舉權是人民通過憲法而不是國家通過法律創造的。選舉權是作為制定者的人民賦予公民個人的權利,而選舉法作為壹部法律,是公民憲法權利落實和細化的結果。選舉法本身沒有也不能賦予(只是細化)公民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作為制定者的人民。人民是整體,公民是個體,人民由公民組成,人民都是公民。因此,選舉權是全體人民賦予每個個人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是人民主權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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