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換戶主所需的程序如下:
(1)原戶主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直系親屬需要到派出所填寫購買材料,提交死亡證明;
(2)原戶主遷出。室內會員需要到派出所填寫購房材料,提供遷出證明;
(3)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由房屋現所有權人辦理。申請人需要到派出所填寫購房材料,提供有效的房產證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二、戶口本變更需要哪些材料?
變更戶口本需要的材料如下:
1.原戶主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直系親屬提交的死亡或失蹤的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判決書;
2、原戶主戶口遷出。同戶成員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證明;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立即辦理。憑現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