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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隔離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疫情隔離的法律依據是:1,隔離治療,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2、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對疑似患者,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進行隔離治療;3、指定場所醫學觀察,醫療機構內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指定場所醫學觀察。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隔離期間其工作單位不得停發其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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